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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历史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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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仅仅涉及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提出该法第5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确立于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的第一个案件是2000年11月21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原告诉称,其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并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不能将“du-pont. com. 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原告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
因而主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判决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pont. com. cn”域名。该案被告则主张原告的“ DU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具体侵权行为中,也没有“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被告注册域名“ dupont. com. 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该行为不属于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因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难看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涉讼商标“ DUPONT”的保护是否能扩及到域名领域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驰名与否是否必须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针对此争议,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认为,“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这一判决第一次明确提出“驰名”与否是案件所涉商标权保护范围认定的事实依据,继而明确在司法程序中商标是否驰名由法院认定。这一判决首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先河。2001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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