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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历史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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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间,为了规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涉及域名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该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之后的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第2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至此,法院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从理论观点和司法中个别案件的实践行为发展为正式制度。
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也直接影响到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原则和方式,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一认定机构的规定,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意味着自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生效之后实行的由商标权人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统一批量认定的认定方式被舍弃代之以全面的个案认定事后认定。换而言之,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不再存在统一的批量认定的方式,只有在具体的争议中才能涉及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商标权人因某一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请求行政保护或者司法保护的过程中,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本身的需要,有权对所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自此,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进入了从单一的行政认定进入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新时期,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也快速增长。
由于审理商标纠纷的法院众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很难统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2日就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备案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法院将审、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备案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高级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不过毕竟判决到备案再到公布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统计和公布的及时性远远落后于行政认定如只要打开中国商标网,点击驰名商标菜单,就可以看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驰名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争议、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在2008年中国商标年度战略中,还可以看见详细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和权利人的公示。即便是网上查找也能很容易找到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相关信息统计。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总体状况和准确数据资料却很难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定期发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公告的承诺时仍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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