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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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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类型的案件中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认定?从理论上分析,凡是需要主张商标权扩张保护的案件均可以请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因为只有认定了驰名商标,才能在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上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同样或近似的标识,或者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包括:
1.域名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域名注册使用构成驰名商标侵权的条件①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②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③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如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或者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或者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等。
2.未注册商标的同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此条规定,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想要获得与普通主册商标同等的保护,需要以驰名的事实作为基础。当事人以其未注册商标驰名为由,主张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商标注册和评审过程中,包括商标注册后的商标争议程序中,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这一形式侵害的,应首先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提出,由其作出相应的裁决,这是行政认定程序中的问题。如当事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则构成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的审理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经审查认为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程序错误、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需要重新认定的,应判令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责令相应的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裁决。换句话说,在这一程序中,虽然法院将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的行政认定程序及其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作审查,但驰名商标的直接认定主体仍然是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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