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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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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程序包括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商标管理案件程序、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等四个途径,其中属于商标局职权范围内的有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管理案件程序,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两个程序。2007-2009年上半年,商标局在管理案件中共认定中国驰名商标543件、商标异议中共认定中国驰名商标7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程序中共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共201件。可以看出,通过商标管理案件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比通过其他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相对较多,其主要原因是商标管理案件中本身就更多涉及商标权利的侵害与保护问题,当事人要求认定保护的情况也较多。实践中,权利人可结合案情选择任一途径提起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商标异议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因此,当事人如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可能损害其作为驰名商标人利益的,可以依法向商标局主张权利,要求不予核准注册。在通过商标异议途径申请行政认定的实践中,还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需有可能损害当事人作为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商标异议案源,其中申请人是已注册商标的,需有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同自己相同或者类似的初审公告商标(如果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由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调整,由商标局驳回,或由当事人作为一般商标异议案件向商标局申请);申请人是未注册商标的,需有他人在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上同自己相同或者类似的初审公告商标。
(2)在时间上,须在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对超过三个月公告期,无人提异议的商标,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因此,超过三个月时效仍要求主张权利的就不能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申请认定,而只能通过商标争议程序申请认定。
(3)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证据,制作材料,并书面正式提交给商标局。
(4)由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申请作出裁定。
案例经商标异议程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案例
“立钻及图”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案
(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
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海宁市钻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70期《商标公告》第3070554号“钻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
本案异议人要求认定其在先注册于第5类商标上的“立钻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引证商标经宣传和实际使用已为我国公众普遍知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标上的“立钻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整体有区别。异议人商标主要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第11类“白炽灯、车灯”等商品上,两商标核定使用商标为非类似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70554号“立钻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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