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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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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法性是商标通过注册审批获得商标专用权的首要条件。因此,驰名商标首先必须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
设计商标时必须明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标识有以下几类: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一款规定体现对我国国家尊严及人民军队的尊严的维护。将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在商品上使用是极不严肃的,是对国家和人民军队的亵渎。另外,商标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这个规定是200年修改商标法后新增加的内容,这为禁止将类似天安门的文字及图形注册为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一禁止性条款是国际惯例,体现了我国对于其他国家及军队的尊重,是国家之间相互平等、互相尊重的国际交往惯例的体现。但是,如果某一国家的法律或政府允许将本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我国也没有强行禁止。所以,商标法在该禁止性条款后面有一个但书:“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形式建立的常设组织,如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卫生组织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尊重。也是基于国际惯例的考量。商标法同样在本条款后规定:“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官方标志,是指国家机关使用的专门标记,如海关标记、质量认证标记等。检验印记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在对某些产品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时使用的特定的标志,如进出口检验、卫生检验印记等。这类标志、印记所具有的官方性质及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严肃性,所以未经授权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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