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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品质要求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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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品质要求——应享有较高声誉。
公众对一个商品或服务的信赖归根结底还是基于其品质的优越性相对于同类同档次的商品而言品质优越,只要商品质量过硬,在满足对该商品或服务本身的需求的同时,给消费者以安全、可靠的感觉,经过长时间的累积后,这种信任感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忠诚将逐渐体现在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上,从而使得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这一信誉的评价是积极的,反映在商标的价值上也是积极的价值体现,这也意味着只有单纯的知名度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比如“三鹿”商标原来在奶制品行业广为知晓,也是驰名商标,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其知晓程度更为广泛,但显然这一商标不可能在这一事件中或事件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它已经不具备积极的品质要求。
享有较高声誉是驰名商标的内在要求,虽然有的立法中并未明确提到较高声誉的要求,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没有明确提及但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时候,也明确指出品质要求是具有较高声誉、是驰名商标本身应有之义,并非无须满足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并非意味着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一定是质量最好,而是指该商品或服务所定位的同档次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佼佼者。
驰名商标的表现形式——不限于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既可以是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核心是该商标的知名度,所以未注册商标同样有可能因为长期的使用而被广为知晓。这是各国际公约中的共识,事实上,《巴黎公约》中最初确定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正是对驰名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我国2003年的规定将原有限定于“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含义界定修改为“商标”,采纳了国际公约中的标准。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注册取得或者驰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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