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誉。损害商誉要求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将对在先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损害商誉也经常被称为丑化,如果使用行为将对在先商标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存在丑化。在SouzaCruz SA w. Hollyhood SAS(Hollyhood /Hollyhood)案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列举了可能发生丑化的三种情形: 第一,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将该商标与质量差相联系,或产生让人不愉快或者不道德的精神联系,这些联系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形象相冲突。这种联系的范围很广。例如在Hollyhood商标案中,判定使用于口香糖上的Hollyhood商标已经确立了一种“健康、充满活力、年轻”的形象,如果允许申请人将该商标注册在烟草制品上,其声誉将受到损害。委员会认为“对于糖果 经营者来说,没有其他联系比将该商标与可以导致死亡的产品相联系更糟糕的了”。另外,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它成为不恰当的幽默甚至讽刺的对象,也存在对该商标的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