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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的可能性与商标标识近似程度有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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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与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共同指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向,一方的强大可以弥补另一方的不足,因此在分析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虽然如此,认定商标标识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
商标标识相同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如果两个商标的商标标识相同,而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极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TRIPs第16条(授予的权利)中明确认为:“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欧共体商标条例》引言部分第七段中明确说道:“鉴于保护欧共体商标尤其在于保障商标作为来源的指示,在商标标识和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都相同的情况下,欧共体商标的保护应当是绝对的…”。因此,第8条第1款第a项和第9条第1款第a项,都将商标标识相同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情形,直接规定为驳回注册申请或商标权人有权利禁止使用之情形。
欧盟实践中曾认为如果出现这种双相同情形,将必然产生混淆,因为公众将不能区分这两个商标。但实际上,《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1款第a项并不是建立在这种考虑的基础上,而是认为双相同意味着混淆的可能性是不可辩驳的推定。但不管如何,它仅仅是一种推定,而不是一种事实。我国将这种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作为驳回注册申请的重要情形,也是最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还是唯一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将这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为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认定商标标识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对认定商标侵权以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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