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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售后混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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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混淆和淡化并非冰火两重天,淡化不管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存在混淆可能性时仍然可能构成淡化,而售后混淆就属于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之一,因此售后混淆和淡化可以和平共处。事实上,售后混淆确实具有-些反淡化的内容,它具有防止商标权人商标显著性被弱化的作用。
但这并未产生新概念,只不过利用反淡化的思路来强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是商标获得保护的最主要支柱之一。任何类型的混淆都潜含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被“侵占”,因为商标所有人努力建立起来的他与商标之间的联系被阻断。第二巡回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Hon案中说道:商标所有人为提高其产品声誉和商标质量所作的投资需要获得保护,售后混淆的考虑对象延及非购买者有助于提高商标法对商标所有人所作投资的保护水平,这是商标法立法目的中独立于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另一个立法目的。”( United States v. Hon, 904 F. 2d806(2d Cir 1990)因此,不能因为可能包含反淡化的内容,就否定将售后混淆延及一般公众。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售后混淆与传统混淆理论在参考的混淆对象和混淆的时机上有所区别,但它毕竟是一种混淆的形式,如果不能证明存在混淆就不成立售后混淆。
虽然将售后混淆限于实际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的法院,主要依据国会对该修改的解释,但美国国会实际上也没有将售后混淆限于潜在购买者。因为如果美国国会的目的在于将混淆可能性限于潜在购买者,它只要增加“潜在购买者”就可以达到该目的,但美国国会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完全将购买者这个条件删除了。
另外,“潜在购买者”这个词的含义也并不直观和确切,一个学者曾说过:“潜在消费者”指的是一个此后可能的购买者,其范围非常广泛,从手里拿着挑选的商品站在收银机旁等待付账的人,到尚未出生但可能需要该产品的婴儿,都属于“潜在消费者”。该学者指出,虽然国会宣布将混淆的主体扩大到潜在消费者,但不应当对潜在消费者作严格的解释。从美国国会此后的行为来看,它已经认识到法院将混淆的主体延及一般的公众,如果国会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其本意,国会将会作出声明或修改,但在1988年对《兰哈姆法》进行全面修改时,没有再次涉及售后混淆,这也可以从侧面论证将售后混淆延及般公众并未违反国会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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