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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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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上使用商标的另一个问题是国际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问题。所谓国际定牌加工,是指我国经营者接受外国经营者委托生产特定产品,并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委托方指定的商标,受托方生产的全部产品交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在中国领域外销售。
定牌加工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形式,许多外向型企业都靠这种给其他公司制造产品作为主营业务。如果在我国由第三方对被指定使用的商标享有商标权,我国受托方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第三方的商标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理论界对此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国际定牌加工商标纠纷的争议,源于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银兴制衣厂、西班牙CDESPORT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在该案中,被告西班牙 CIDESPORT公司从西班牙NKE商标所有人 FLORA BERTRANDMARA中获得许可[西班牙 FLORA BERTRAND MARA从1932年开始使用NKE:商标,并获得商标注册,注册类别是第25类商品(运动服装)],在西班牙从事运动服装制作和批发。
2000年3月至5月间,西班牙 CIDESPORT公司委托被告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由委托人提供布料、急钮金属(纽扣)、挂牌纸(NKE商标吊牌)以及标有NKE标识的衣物包装胶袋等。它们之间分工明确:由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原材料的进口和服装成衣的报关出口,由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负责服装的加工制作,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了滑雪夹克4194件,服装上缝制的商品标识、悬挂的吊牌和外包装物上均标注有NIKE商标标识。
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将本案服装加工制作完成后,交付给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2000年8月12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口,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交付给委托人 CIDESPORT公司。深圳文锦渡海关以该商品有侵害本案原告商标权嫌疑而扣留该商品,并书面通知了本案原告。本案原告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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