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国内商标审查实践来看,对短语、标语商标的显著特征之审查,着重审查的是该短语、标语是否仅仅直接表示或描述了指定商品的内部成分、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有无证据证明该短语、标语已经成为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常用行业词汇或者行业通用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美国萨澳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 WHAT 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它类似于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不应翻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而应该译为“内涵最重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部成分或已成为指定商品上的常用行业词汇,且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成为行业用语或常用的广告用语,因此该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作出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