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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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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商标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取得,一种是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商标权已成为主流,使用取得商标权已趋于式微。例如《巴黎公约》、 TRIPs和《共体商标条例》无不将注册作为商标权的产生途径,世界各国商标法也都将注册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商标权获得途径。通过使用而取得商标权,曾经在美国等国家商标法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时至今日已趋于落寞。虽然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官仍然坚信,法律保护的首要目标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从使用取得商标权向注册取得商标权转化?
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
商标注册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至少在14世纪,欧洲大陆就存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制度。随着贸易的兴起,行会逐渐建立起来,欧洲的某些城市就开始出现了商标登记簿,这些登记簿中登记了当地和外国的一些商标。例如,但泽市(波兰北部港市格但斯克)1420年的登记簿中,记载了英格兰商人、荷兰阿姆斯特丹商人和意大利热那亚商人的商标。比利时安特卫普市1556年的一本登记簿中,登记了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标。在这些区域,不同国家的商标得到承认。这种制度的重要性在(西班牙东部)马略卡岛三位商人的经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332年,一条货船在到达佛兰德斯之前翻船了,这三位商人通过包装上的商标证明了他们对该货物的所有权。
虽然商标注册制度是随着贸易的发展而逐渐演变出来的但可以肯定的是,早期的商业活动一直处于政府和行会的控制之下,商标也就必然沦落为管理者的工具,商标注册制度也主要成为政府和行会的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随着商标的财产属性逐渐得到认同,商标注册制度成为商标权的取得方式。1857年法国制定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商标法,即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法》,该法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此后,各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例如,英国于1862年制定了《商品标记法》,美国国会于1870年制定了第一部《联邦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颁布了《商标保护法》,日本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商标注册制度也先后为各国所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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