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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形式及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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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许可形式
《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
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叮给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和时间及指定的商品上也放弃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在这种形式下,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具有与商标所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选择此种许可形式必须十分慎重。
2.排他使用许可
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了商标注册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只有被许可人一家才能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第人都无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
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被许可人外,许可人还可以许可多家在该地区、时间及指定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这种许可形式较为普遍,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合同到期后,许可人往往不再与被许可人续签合同,因而被许可的商标以及被许可人的更换比较频繁。
(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
在实践中,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许可人以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南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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