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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行使限定在贸易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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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的行使限定在贸易活动之中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行使限定于贸易活动中。贸易活动为商标专用权行使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贸易活动本身词义并不确切。美国谈判代表认为贸易活动一词并不精确,会导致限制范围过于宽泛,以至于有些行为,如在文学作品中对商标的引用也都有可能被禁止。也有学者也认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贸易活动”一词界限范围过于狭窄。实际上,即使有些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商标所有者也有权阻止其他人在该活动中使用,如非销售宣传的书面使用,或者作为域名使用。
1.贸易活动是以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为核心的商业活动
贸易活动是就是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活动。有学者认为,贸易活动的核心是专业性的商品买卖或提供服务活动,此外,为了实现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活动以及由销售或服务所产生的活动,都应视为属于贸易活动过程。(Michael Blakeney.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Concise Guide to the Trips Agreement[M]. Sweet & Maxwell,1996:54)因此,贸易活动过程的范围应当是以销售及服务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包括以销售为目的的广告宣传、货物仓储以及供货等活动。
2.贸易活动不包括生产活动
商标权利不应涉及生产活动,原因也应从商标的基本功能上进行分析。商标本身是让消费者进行识别的标记符号,商标功能存在于消费过程,也就是消费者的选购过程之中,而在生产过程中并无消费者的直接介入,商标识别功能无须体现,而且商标本身也不承担说明其所指定用于的产品的技术特征的功能。
3.贸易活动包括保持商标与商品一致的活动
在贸易活动中,商人以及分销商不能对附有商标的商品进行改动,即使他们已经合法取得这些商品。原因在于商标本身应具有的区别功能应能使消费者通过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区别,对商品进行物理上的改变会导致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法理上商标专用权包括保持商标与商品一致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制标、贴标撤标及换标等活动之中。
专用权针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TRIPS协定下商标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以及第三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有权的基本标准。在TRIPS协定下,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同或近似的概念为商标专有权的行使确定了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内注册商标人有权阻止第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但是驰名商标并不完全受此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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