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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纠纷的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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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并没有“商标淡化”的法律条款,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也会出现所谓“淡化”的纠纷?法官如何处理?“商标淡化”是否也演进成为法官群体所共识的对商标权的一种侵害,并且有成熟的应对?不揣冒昧,希望借助可行的对于既有裁判文书的实证探究的方法,尽量客观地呈现我国法官群体在此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以期对将来的司法和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研究方法
作为前提,对近几年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与商标淡化相关的案例的选取至关重要。笔者采用了如下相对简单的方法:
(一)样本的选取
(1)使用国内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案例库(必须承认,和西方有名的法律数据库LEXIS和Westlaw相比,中国的法律数据库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比如,北大法宝数据库中的重复案例、案例一审和二审的前后关系等,都没有标记。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其商业运作并不能保证数据的稳定来源,北大法宝的数据谈不上全,这从部分案例只有二审没有一审裁判文书可以推断;也谈不上新,因为就知识产权案例而言,中国的另一大网站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更新速度明显快于法宝网。不过,其所以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既有案例的技术处理,比如,归类、设链等。因此,就数据查询的便捷性和数据的二次处理等而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又无法与北大法宝媲美。本研究是在国内这样一种局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所得的研究结果不可避免具有局限性。)进行案例搜索。
(2)搜索方式:以“淡化”为关键词,选取裁判文书全文中出现了“淡化”的各层法院民事案例(这一方法不够严谨。因为考察的是中国的商标淡化问题,而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出现淡化字样,因此查询库中出现的“淡化”字样可能是当事人或者法官谈及的商标淡化,也可能根本不是。有些案例一眼能看出无关(称为明显无关),但有些案例也属于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案,要花一些时间通读案情后才能评判(称为隐性无关)。由于淡化还有弱化、丑化等类型,对于“弱化”、“丑化”也进行相应的搜索处理,结果单独出现“丑化”的与商标侵权相关的案例没有,“弱化”案例10个。不过,存在这样的情形,法官利用淡化理论进行裁判,但在通篇文书中根本不出现淡化、弱化、丑化的字眼,这些案例就会被遗漏。),共351例(搜索时间为2009年3月中旬)。
(3)对这351个案例,以时间为限,筛选审结时间在2002年以后的案例(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提供了案件审结时间信息。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是2001年10月修正,案件审结时间在2002年或以后才更有意义。当然,究竟是以纠纷发生时间还是以案件审理时间来进行统计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两个时间很可能跨年度。本研究选择案件审结时间是认为审结时间能体现法官当时的理解。),剩余320例。
(4)从320个案例中删除以下案例(删除案例中对“淡化”的运用五花八门,如“常为经济和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打架,使原有的夫妻感情淡化”。参阅肖列彬与揭育艺离婚纠纷上诉案,(2002)海南民终字第163号。):重复案例共19例,明显无关案例48例,隐性无关案例35例,剩余218个案例。
(5)以“弱化”为关键词,重复以上(2)~(4)的步骤,筛选出案例共计76例,同样的过滤后,只剩下10个与商标淡化相关。(这个过程很快,部分原因在于“明显无关案例”很多,几乎从案件名称上就可以排除大批案例。)
(二)样本的概况
存在这样一些案例:属于同一纠纷,经历了一、二审,同时被选入228个案例中。(这样的案例不多,在228个案例中,有5对: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日用杂品公司恒信商场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79号,二审(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9号;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2007)宜中民三初字第26号,二审(2008)赣民三终字第8号;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02)武知初字第55号,二审(2002)鄂民三终字第18号;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与帅康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05)衢中民二初字第5号,二审(2005)浙民三终字第153号;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罗茂贤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449号,二审(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9号。)有时两审法官的意见一致,有时相左。由于考察的是法官群体对商标淡化的理解,故这样的案例仍作为两个案例来看待。
对这228个案例,按照审别、时间、地域、类型等进行分析统计,以求了解大概,最终形成案例基本状况一览表(见表5‐1)。
(1)按照审别(商标民事纠纷的一审,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例如北京市的海淀区、朝阳区,深圳市南山区等。所以统计表中也会出现基层法院受理商标纠纷案件的数据。这样,最终统计表中会发现一审和二审统计数据未必和中院审理案件与高院审理案件统计数据相匹配。)统计,二审案例共33例,一审案例195例。高院审理案件34例,中院189例,基层法院5例。经统计,228个案例涉及104个审判法庭,其中有高院审判庭18个,中院和基层法院审判庭86个。可以认为,70%的中国知识产权一审法庭遭遇淡化纠纷问题。
(2)按照时间统计,在统计时段内,2002年到2008年每年都有类似纠纷产生,在2007年以前一直都是呈增长势头,但2008年数目减少。
(3)按照地域统计,除青海、宁夏、陕西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生过相关案例。在统计时间段内,发生商标淡化相关案例最多的省份依次是江西(33例)、湖南(24例)、山东(22例)。(这种结果让人意外。仔细阅读相关省份案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能是主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年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明传〔2006〕8号),也与各省所辖法院的驰名商标认定情况有关系。)
(4)按照类型进行统计,实际上是必须在通读相关案例以后,对中国发生的案件类型进行归纳、整理。经过梳理,这些案例大致可以分成四类:
第一类,网络域名纠纷案,主要包括域名与驰名商标、域名与字号的冲突。极个别案例中,是与域名类似的中文通用域名、中文实名与商标或字号的冲突。
第二类,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例,主要是当事人在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上利用驰名商标的影响力。个别案例是注册商标企图利用在先字号的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类,商标被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的纠纷。
第四类,其他比较特殊的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较广。比如,有类似形象权问题的企业名称受淡化、个人姓名权被攀附、知名电视节目名称被不当使用等。还有一些案例,本身并非对商标淡化纠纷的裁判,但说明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淡化的一些理解。
(三)样本的分析
在228个案例样本确定以后,作者对案例进行通读,并且将案件名称、案由分类、审理法院、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案件字号、法律依据、法官论理、分类、分类代号等数据摘录,合成数据总表,进行分析。有必要指出,数据的选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研究进程中随着疑点和问题的涌现而逐渐明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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