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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纠纷的样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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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样本的分析
由于面临同类纠纷的诉讼时,法官的处境基本一致,对于纠纷的性质的理解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具有可比性,因此,对样本的分析按照四类不同类型的纠纷,即网络域名纠纷、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纠纷、不同类商品之间的商标权的纠纷以及其他类展开。每一类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可能有所不同,但分析过程基本按照法律依据、淡化的构成要件、对淡化侵害的救济方式、小结的方式展开。
域名纠纷
1.法律依据
在70例域名纠纷类淡化案件中,法庭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52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2001年7月17日公布,以下简称法释〔2001〕24号)第4、5、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2日公布,以下简称法释〔2002〕32号)第1条(一些案例的法律依据中也出现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如《民法通则》第4条,即诚信条款,见: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86号;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蔡又紫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泉民初字第164号;浙江梦娜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诉张清禄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厦民初字第72号等。
《民法通则》第118条,即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见:株式会社LG等诉温州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温民三初字第39号;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杨春发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赣中民四初字第8号等。《民法通则》第134条,即法律责任条款,见: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诉余春兰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2006)锡民三初字第111号;姚超骏等诉庄云杰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6)鹰民三初字第8号等。
比较独特的一例是引用《民法通则》第96条,见:成都康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晓芳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渝三中民初字第43号。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即兜底条款,见:泉州格林服装有限公司诉周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筑民三初字第50号;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杨峰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2006)合民三初字第74号;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代满意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蚌民三初字第9号等。个别案例依据了该法第20条,即损害赔偿原则条款,见: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6)佛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由于这些条款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在此不展开分析。)
这些条款间的关系,有一个基本的脉络可循,即由于《商标法》的第52条第5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留下了一个灵活的兜底条款,法释〔2002〕32号第1条进行了补充。其中的第3项与域名纠纷密切相关,即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定性为商标权侵权行为。至于法释〔2001〕24号,本身是专为域名纠纷而进行的一个司法解释,其公布时间在现行《商标法》之前。虽然该解释只有短短的8条,但是在本书分析的域名纠纷类的商标淡化案件中引用极为频繁。尤其是其中第4、5、6、8条,或多或少都为70个案例所援引。
从现有的解释来看,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3项与法释〔2001〕24号各条之间,是一种递进与补充说明的关系。即早先的法释〔2001〕24号针对的主要是恶意进行域名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为防止法律保护的不适当地扩大,其第4条严格措辞,将认定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件一一列举,第5条又列举了恶意的情形。归纳起来,是客观上的相似性和主观的恶意两个要件;而后来的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3项则主要针对域名注册并且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可能导致的消费者的混淆,属于有别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实践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竞合,两解释适用于同一域名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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