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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保护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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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在后权与在先权的冲突
同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既受商标法的保护,又受其他法律保护时,其权利产生的时间有先有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先权和在后权的主体为同一主体时,就会产生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的双重或者多重保护问题;在先权和在后权的主体为不同主体时,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同为合法权利时,权利的冲突也表现为法律的交叉和重叠,权利保护就需要正确地适用法律,恰当地采取保护措施,以防超越“边界”伤害其他合法权利。
在先权与在后权发生冲突,在决定保护哪个权利而不保护哪个权利时,不是取决于取得权利的时间,而是取决于在后权利的取得有无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即在后权取得的合法来源和实质依据)。如果在后权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登记或注册),又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就要在特定的范围内既保护在先权又保护在后权。在后权的取得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的,该在后权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又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当在后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时,先后两项权利都应给予保护,但必须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分别给予保护。例如,作为合法在后权的商标权与合法在先权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既要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内保护合法的在后商标权,又要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之外保护该合法的在先著作权。
如果在后权的取得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就只能保护在先权而不保护在后权。在后权的取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的,虽然该在后权的取得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但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当在后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时,只保护在先权,其在后权应予以撤销或否定。例如,企业的名称、字号、商号取之于在先商标(知名与否在所不问),尽管办理了企业名称工商登记,但未经过在先商标权人的许可和同意,就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商标,就构成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2.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
在适用法律保护权利时,《商标法》为商标权设置了在先权利和未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明确保护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为域名权、商号权(包括特定条件下的姓名权、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装潢、包装权等权利提供兜底保护。对在先权的保护,不限于商标、著作、专利等法律,凡可纳入不正当行为范畴的,均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对侵害各种商标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实施行政监控和处置,也可以予以司法控制和制裁,同时予以双重规制,对受侵害人给予全面保护。因此,同一权利客体可能同时发生双重或多重法律保护时,实践中应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正确适用法律与有效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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