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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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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适用
1.2013年《商标法》关于反抢注的法条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上述三个法条的适用,是对在先注册商标保护、针对他人抢注商标的最基础、最普遍的救济依据。
2.驰名商标反抢注的法律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保护驰名商标不被抢注的具体方法,该法律规范体现出对驰名商标的强保护。
3.利用法律禁令的反抢注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保护已注册商标进行有效的反抢注,可以运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抗辩事由,主张对抢注商标不予注册不得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恶意抢注商标,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4.利用在先权利保护的反抢注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的在先权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反抢注完全可以通过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来阻却在后的抢注行为,这也是反抢注的路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5.利用异议程序的反抢注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阻却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使其不能获得注册,尤其是针对恶意抢注人的抢注目的,利用异议程序可以有效地阻却其注册。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间,对已经审定公告的抢注商标应当及时地提出异议,通过异议程序尽可能早些遏制抢注。
6.利用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反抢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往往更为专业和高效,是一个很有效的反抢注路径。
7.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抢注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反抢注的功能和作用,应当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他人恶意的抢注行为,对通过抢注来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之行为的法律否决,不失为反抢注的好方法。
有效解决反抢注之难题,需要我们多角度、全方位地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用好各种法律条文和选择正确的适用方法。只要把握好价值取向,把握好法律精神,运用好法律概念,选择适用好法律条文,不固守已经形成的法律标准,不凝固僵化地固守法律概念的含义,不墨守成规,坚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和丰富法律标准与法律概念,就能够把法律用足、用活。恰当地运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运用我们的法律经验和方法,就能够成功有效地破解商标抢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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