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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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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合法性和权利发生冲突,是构成在先权利的必要条件。不同的法律制度,赋予权利不同的内涵,但权利客体本身的性质却可能导致权利的外延交叉或重叠,这种交叉或重叠现象,即可构成权利冲突。当存在于同一或类似客体上的诸权利属于同一主体时,各权利自然相安无事;当其分属不同主体时,就有可能造成权利的冲突。如某美术作品创作成功后,又被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为商标,在该作品上便重叠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当各权利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即发生权利冲突。
权利的冲突原因在于:
(1)权利的合法性。权利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权利合法取得。法律在保护特定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在先的各种民事权利,这是在先权利制度存在的基础。非法的或者非法取得的,就不是权利,当无冲突可言,而系侵权行为。
(2)主体的相异性。各个权利的主体不是同一人或者同一市场主体,相异的主体就可能发生相互的权利冲突。如果主体相同,各项权利属于同一个主体就没有权利冲突。
(3)客体的同一性。即各项权利根植于同一客体。具体而言,是指存在于同一或类似客体上的诸权利各自形成自己独立的权利范围,因权利主体不同就会发生权利冲突。
(4)外延的交叉重叠性。权利客体本身的性质却可能导致权利的外延交叉或重叠。
(5)权利的限制性。即任何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和无限,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不能超越这个“度”,否则就侵入了他人的权利领域。一般情况下,一个合法权利是不会限制另一个合法权利的。鉴于权利的外延交叉或重叠,权利不当行使或越界行使的,就应当进行限制,否则,必然发生权利冲突。
(6)利益驱动性。对经营者而言,其目的就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最大效益。正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才成为不法经营者侵害的对象,这一现象正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体现,也证实不法经营者侵害他人权益所追逐的对象和目标是经济利益。因此,经济利益驱动是权利冲突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因。
在先权与在后权同为一个权利主体时,就产生对同一权利客体的双重或多重法律保护;而在先权与在后权不同为一个权利主体时,就可能发生权利的冲突和矛盾。商标在先权利制度的确立,是对商标的注册登记效力的限制以及对侵害在先权的救济,为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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