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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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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源远流长,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主要是最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且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驰名商标在实质上是对商标权建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逐步实现了商标权建构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先是采取行政认定的方式,并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授予。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司法认定”方式。驰名商标是对商标知名度事实的确认,由于这种事实是一个变化过程,所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结合特定的时空环境来认定,不存在永久认定。
这可以从商标使用的价值实现机制中得到证实。由于驰名商标的商誉价值包含在商标自身中,商标成为商品或者服务的主导,商标使用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能够通过商标获得竞争优势就应当获得保护。驰名商标应当跨类保护,但并不是全类保护,这也是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反限制。
商标权的安排就是采取不同模式,随着知名度的提升而不断缓和相对性原则与绝对性原则的界限。但是,这种界限的弥合通常是不清晰的。我国按照知名度对商标的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但是不同类型的商标内部并不是包含着相同的商标价值,而是一个个案认定结果。
因此,具体的商标权安排只能是体现在商标司法判例中。有学者针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分类指出,没有必要专门设置这一类商标,也没有必要采取跨类保护的方式,只需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上采取宽泛的态度即可。其实,如果采纳这种分类,那么根据商誉的不同大小,可以有很多商标细分,这对商标法律体系并没有太大帮助。只要商标实践的财产权安排遵循这一框架就能够充分实现商标法的功能,促进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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