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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的异同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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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同来源的商业标志。企业名称(字号)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商业标识。作为经过行政登记、核准注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所谓相同之处,首先是它们都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它们的功能主要是识别和区别,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武器。其次,它们又都是商业活动的载体,是商品和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的载体。再次,它们都体现着自然人和法人的经营理念和精神追求,体现着权利所有人对目标消费者的人文关怀,是永久性的广告。由此可见,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的正确使用,对于鼓励和促进市场竞争,改进、改善商品和服务,对于制止市场混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引导消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不同之点,首先是法律规范不同。注册商标受商标法规范,企业名称(字号)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其次,是规范的层次、效力不同。商标实行全国集中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则立足于行政区划,由县、市(地)、省和国家四级分别登记,并按“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在所登记的辖区内受保护。由于法律法规的规范不同,庞杂的权利主体之间竞争加剧,加之中国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和社会诚信缺失,所导致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的冲突,便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的现象了。
换言之,法律规范的不统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交通、通讯手段落后,信息交流不够充分和通畅,是导致两种权利冲突的客观原因,竞争加剧和缺乏诚信,则是造成两种权利冲突的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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