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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合议制与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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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评审集体,其基本形式是合议组。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评审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评审中以评审集体行使评审权利和履行评审义务。
与合议制度相对的是独任制度,前者简称合议制,后者简称独任制,即由一个评审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合议制和独任制都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案件的评审组织制度,合议制度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案件评审组织的基本制度,因为合议制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又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所谓广泛的适用性,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遍实行合议制。所谓较强的适应性,是指合议制适应对各种不同情况案件的评审需要,不论是一般案件还是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合议组都能肩负起评审任务,实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职能。而且合议组的组成较为灵活,合议组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三人、五人、七人、九人,甚至更多的人,法律上未加限制。可以吸纳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审员,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
(2)适用范围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下列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之外,其他案件应当由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a.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b.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c.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d.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e.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3)合议组的评议
合议组的权限即合议组的职能,是就评审的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合议组对内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组织形式,对外是代表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评审权,其任务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判。合议组对案件的审理,虽然有些具体工作可以由其个别成员进行,但合议组必须集体负责,集体研究和作出决定,这样才符合法律设立合议制的意旨,也才能正确发挥合议组的作用,实现其职能,以保证案件的评审质量。那种认为只要在开庭时有合议组的成员在场,在法律文书上有合议组成员署名,就符合合议制的要求,不一定事事要由合议组研究决定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一人办案,三人署名,不发挥合议组的作用,或者不履行合议组的职责,实质上是独任制,而不是合议制,至多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合议制,实质上的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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