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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受理的条件以及不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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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4)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5)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的,应当送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申请不附合《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附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末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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