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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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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转让的结果是使商标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从商标权转让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商标权的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商标权的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法律所加于民事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拘束,也就是说不论义务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或免除。既然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要求转让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商标权的转让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有两方当事人,其中将注册商标依法出让的一方当事人为转让人,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从转让人处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根据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商标权转让的两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标权的合同转让中,转让人和受让人互负权利义务,其中,转让人享有从受让人处取得转让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注册商标所有权移交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从转让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
(三)商标权的转让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照一定方式进行,或者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展行一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商标权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否则无效。商标的注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注册人”(即申清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属于必须在《商标注册簿》上进行登记的事项之一。商标权的转让将会使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发生变化,而在法律上,对此所有人的认定是以《商标注册薄》上的登记事项为准,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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