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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商标提异议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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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应使用的固定书式,它是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的核心载体,异议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工作都以此为依据展开。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异议申请书式在商标局网站可以下载,包括“被异议商标”、“被异议类别”、“初步审定号”、“是否提交补充材料”、“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等栏目,均是提交异议申请必须明确的事项。所有栏目均应准确完整地填写,否则异议人的意思表示无法正确体现,被异议人无从答辩,商标局也无从审查,有违异议制度的初衷。尤其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1.“初步审定号”应正确填写。《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异议申请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其中明确的请求是指当事人的异议对象确定,且请求商标局对其不予注册的意思表示清晰。因此,当事人必须填写正确的被异议商标名称、类别和初步审定号。而初步审定号是异议审查工作的最主要依据,如未填写将导致异议不予受理,如填写错误将导致异议对象错误。
2.“被异议类别”《商标法》的新设栏目。在2013年《商标法》实行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制度后,同一初步审定号的商标可能在多个类别上获得初步审定。当事人可以在同一异议申请书中对同一初步审定号的全部类别商标提出异议,也可以只对其中的部分类别商标提出。异议费用按照被异议商标的类别收取,判断异议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形式审查工作和随后的实质审查工作均以此为基础。因此,当事人应正确填写被异议类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异议目的落空。
(二)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异议申请如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或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将不予受理。上述内容可直接在异议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也可另附。其中,明确的事实依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在先权利、利害关系或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情形应确定。如当事人以第三十条为由提出异议的,需要正确填写引证商标名称、类别和初步审定号。法律依据是指本条中规定的条款,其他条款不得作为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与异议人主体资格互为印证,应作为整体来判断异议人是否适格。
例如,2013年9月18日,商标局收到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某商标代理机构递交的针对某商标的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发现,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中只填写“由于时间问题,详细理由及证据后期提供”,并无明确的事实依据。商标局于2013年10月30日对上述商标异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异议人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经审查维持了商标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异议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异议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异议人在3个月内提交了包含明确事实依据的补充材料,但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异议人只能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事实依据并不属于可以补充的范畴。这是因为,如果异议人在递交异议申请书时没有提出明确的事实依据,而商标局仍予以受理,并允许异议人在随后的3个月内补充有关事实依据,那么《商标法》所规定的3个月的异议期限将被错误延长到6个月,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异议人也不公平。
(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和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证明这双重含义。其中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其主体资格证明仅需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则既包括上述身份证明,还包括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证明,例如,(1)在先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转让合同或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等商标权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商号权材料;(3)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著作权材料;(4)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专利权材料;(5)身份证、护照等姓名权材料;(6)肖像权材料;(7)地理标志材料;(8)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纪合同、授权委托书经销合同等利害关系材料;(9)其他材料。
(四)商标代理委托书
当事人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的“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栏目中正确填写代理机构名称,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的签章与上述栏目应一致。除此之外,还应当出具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注明委托权限和事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的是否提交补充材料”栏目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补充权利。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需注意的是,只有证据材料才可事后补充,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均不能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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