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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定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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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评审的建立、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商标评审概念
《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可见商标评审是指对于商标争议的处理。从《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的范围看,这里的争议是泛指商标注册过程及商标注册后有关商标确权事宜的评审,而不仅指注册商标争议这评审内容。从商标评审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看,商标评审是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注册后,以及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有关商标权确立或撤销的决定是否正确或者合法的再审理法律程序。
(二)制定商标评审制度的必要性
在本站其他文章中谈到商标实质审查和商标异议主客观上都存在局限性,商标异议裁定也未必件件案件都正确。另一方面,尽管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都适用同一部《商标法》和遵循相同的商标注册准则,但商标局更多的是从商标注册的普遍性原则出发,适用大部分注册申请情况,可能不适用一些特殊的情况,这就应当给予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机会,由其更为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为纠正商标审查、商标异议裁定等商标局所做出的决定(裁定)可能的偏差,提供了行政救济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保证商标权确立的公正、公开公平。正如上面所谈到的,商标评审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可以涉及所有商标局做出的关于商标注册中及注册后有关商标权确立的决定或裁定。
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商标注册或者商标权的确立是由程序来决定的,而不是完全由商标局决定。
二、我国评审制度的发展
1.商标评审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的规定,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当时,该委员会虽说是与商标局并行的同属于国家工商局直接领导的机构,然而,该委员会的领导及成员,多数由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兼职。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过渡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范围内与商标局在业务、人员上完全分开的,独立于商标局的一级商标权确立机构,这有利于避免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在人员上的交叉而可能产生的相互影响商标注册或者商标确权不公正问题,保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受商标局的影响而独立行使评审的权力。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商标注册或者商标权确立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然而,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毕竟都是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部机构,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公众对于商标评审是否能真正做到公正的疑虑,也不符合TRIS的关于行政决定(裁定)要接受司法审查的要求。因此,在程序上,现行《商标法》又给予了当事人司法救济程序。商标评审
委员会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利于进一步确保商标权的公正、公开、公平。
2.《商标评审规则》(下称《规则》)及其修改
虽然1982年《商标法》颁布后,即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初商标评审所涉及的案件与数量有限,评审的难度也不大。但随着商标数量的大量增加,商标评审案件的数量与难度也大大增加,迫切需要对于参与商标评审的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商标评审行为进行规范。于是,在1995年,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评审规则》,明确了商标评审工作的地位、作用、职责、程序,规范了商标评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了商标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商标权确立的公正、公开、公平,对于维护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现行《商标法》的要求。新《规则》与原《规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明确界定了商标评审的受理案件范围原《规则》所规定的评审范围涉及几乎有关商标权确立、维持或者撤销的所有方面,或者说,商标评审涉及商标局所做出的关于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注册商标续展、撤销注册商标的所有方面,并且没有明确具体的受案范围。而新《规则》明确界定了商标评审的受案范围,从而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其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创造了条件。但是,新《规则》也明显地排除了商标局所做出的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或者续展注册,以及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在商标评审的范围。但根据以往的商标实际经验,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纠纷并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供进一步的行政救济程序,是否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给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程序?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此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些只能留待今后司法实践去解决或者期待新的司法解释。
(2)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了商标评审的程序
原《规则》虽也有关于商标评审程序的规定,但还不是很细致,而新《规则》则对于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申请、受理、答辩、文件送达、证据交换、审理、公开审理等程序做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会进一步促进商标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使商标评审真正成为商标确权的一级准司法程序,在促进商标权确立上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3)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的证据要求
原《规则》虽然也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据,然而,并未对于举证责任、证据的要求、范围、有效性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新《规则》则对于举证、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范围、证据的有效性等都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这也进一步消除了过去商标评审中的过多的行政色彩,促进商标评审工作的司法化。
新《规则》的这些特点反映了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评审的新要求,尤其是适应对于商标评审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的新要求,必将促进商标评审工作和商标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有利于促进商标评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参与商标评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于参与商标评审的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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