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点疑问 目前,对于某些行业,商标局以这些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确实来源于所涉及的名称的国家,以及他们的名称是该国本行业中唯一的,因而不会造成混淆为由,对于在报刊、杂志商品和一些垄断性、半垄断性行业,如电信上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航空上的“ AIR CHINA”等给予注册。 这种做法本身并无太大问题,关键是规避《商标法》规定的理由并不十分令人信服。首先,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的,一些行业的垄断或者准垄断正在被打破,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更多的竞争者加入,如过去由中国电信一统天下的电信行业,早已划分成移动通信与固话通信,而且固话通信也分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移动通信也分成“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显然这些行业不再是独家经营。因此,除了个别行业,如原子能、航天工业外,几乎已不存在完全垄断的行业。再称电信等行业是唯一的服务或商品提供商,而准许注册这些通常应当禁止的商标的理由并不充足。小编认为应该同意对于带有国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但应当有合理的公正的令人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