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以及在功能意义上使用立体商标等。描述性合理使用意指叙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注册专用,相关的商标所有人不得阻止第三人在该词本义即“第一含义”上的描述性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 nominative fair use)又称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该规则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Inc.案中最先确立。法院认为,只要被告使用商标旨在描述原告的商品,而不是指示自己的商品,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商标使用者(被告)有权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首先,所涉商品或者服务不使用商标就不易识别;其次,商标的使用必须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必要性为限;最后,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赞助或支持。
一、非商业过程中使用
TRIPS要求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商业过程中( in the course of trade)的使用行为。商标的非商业过程中使用主要包括滑稽模仿以及在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字典中的使用等。上述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并不是在商业环境中的使用,其也与商标法上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同,因而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