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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主体与相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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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一般而言,在商标侵权判断中,首先需要确立由谁来进行侵权的判断,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判断的主体是谁。在确立了相关主体后,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商品类似、商标类似以及混淆的可能等要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要素的分析具有次序性,在一个案件中并不需要对每一个要素进行分析。



商标侵权判断流程

《国内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已经对商标性使用行为进行了分析,以下主要探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以及混淆可能要素。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以及混淆可能的认定规则与商标确权与授权程序中判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以及混淆可能的规则是基本一致的。
一、商标侵权判断主体
商标侵权判断的主体为相关公众。前文已对相关公众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此处要强调的是其包括最终消费者与商品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这两类公众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侵权判断中,最终消费者的意见可能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混淆可能性的问题通常环绕在消费者周围,因为他是合理谨慎购买者的最底层。在确定商标侵权时,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是否在可观数量的“合理谨慎”的购买者的脑海中存在混淆可能。这里的“合理谨慎人”的标准类似于侵权法中过失责任的理性人标准。“合理谨慎人”意味着该主体在市场中具有“谨慎、小心和感知能力”,其不应该是愚蠢的、对商品不在乎的人,但其可能是草率的、粗心的。其应是一个具有普通注意程度的普通的购买者。其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合理谨慎人”的注意程度因商品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在确定相关公众时,需要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二、商标相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上述对相同商标的界定存在差异,后者加入了混淆的要素。
但在现行《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提供保护后,上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视觉上无差别可能就会存在问题。另外,在《商标法》明确相同商标使用于相同商品不需要考虑混淆可能后,上述的审查指南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商标相同的合理界定为视觉上与听觉上的基本无差别或显著特征的一致性。一般认为,没有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是对注册商标本身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显著特征的一致性可以作为判断商标是否相同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显著特征一致性强调标识本身的显著性,与商标的显著性强调商标的识别性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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