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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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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是指在经过商标的审查之后,商标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一种程序,商标驳回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1、商标驳回的情况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绝对或者相对禁止商标注册的一些情形,主要包括新《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的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禁止缺乏显者性特征的标志注册商标、第十二条禁止注册的三维标志、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十六条禁用地理标志等的规定。

(2)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可以想象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成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成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成者近似的也能获得核准注册,那么商标也将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了。至于如何判定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的相同或者类似,本站有很多类似文章,比如:什么样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如何判定近似。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成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入的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成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受理最先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在先原则,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受理的依据,易于操作却不利于保护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用在先原则,能够避免申请在先原则的弊端,但却不易操作,增加了商标审查的难度。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我国采用的是以使用在先原则的补充申请在先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并公告同一天申请但使用在先的商标,同时对申请在后的商标、同一天申请但使用在后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商标驳回的救济程序

经过实质审查,若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相关的要求,则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则其当然的结果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不予公告。此时,《商标法》,赋予了商标申请人一定的救济权利,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以自收到通知之目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目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目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规定,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申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由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才可能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但同时也有可能由于不符合相关的规定或者要求而被驳回,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则商标申请人不仅要损失商标注册费,还需耗时九个月到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而目,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程序要求作相应的了解和掌握,并根据这些规定来设计商标及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在此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可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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