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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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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为什么商标法要设立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呢,立法目的是什么?

由于注册主义不以实际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要件,在实际中会产生以下问题:1、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如果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商标获得注册后若并不实际投入使用,则会造成大量注册商标闲置现象,同时将会妨碍让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2、若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识别和品质保障等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3、大量商标获得注册后长时间不使用易造成商标囤积现象,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因此从社会成本角度来看,应从法律层面对连续经过一定期限不使用的商标拒绝给予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人。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的设立以促成商标权人以积极地、体现了其控制能力和支配意愿的方式来使用商标为目的,从而促进产业经济的良性发展。使用是注册商标创造、维护和提升其市场价值和商业信誉的重要方式。如果商标不使用则不但无法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还将浪费社会资源,并妨碍市场的自由竞争。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其中“使用”包括商标劝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在审理设计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很难对何种行为是《商标法》上的使用作出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人员只能通过结合《商标法》上的有关规定与具体案件相结合来判断该行为是否为《商标法》上的实际使用行为。但不管案件表现形式如何纷杂,法理基础却很统一,即应当根据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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