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越来越受企业重视,有关商标争议也屡有发生。2018年,国内食品行业领先企业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洋县的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周大黑商标提出异议,以商标近似侵权为由,上告法庭。
此后,历经三年之久,从北京知识产权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周大黑”面对异议,没有妥协,据理力争。终于在2021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行政判决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周黑鸭就周大黑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决,周大黑商标诉讼争议终于告一段落。这也意味着,汉中民营企业对阵国内食品行业大佬,打赢了这场“商标保卫战”。
不应该见“黑”就打:“周大黑”和“周黑鸭”之争
作为土生土长的洋县本地民营企业,“周大黑”品牌黑米的创史人叫周亚刚,“周”是姓氏,“大黑”是他的乳名。2014年的时候,“周大黑”注册成商标,渐渐有了知名度。
然而,正当周大黑这个品牌,进一步被“叫响”的时候,却被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一纸诉状,以“周大黑”和“周黑鸭”商标近似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面临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的困境,他们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维权辩解之路。
原判:“周大黑”涉及和“周黑鸭”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无效
记者从《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中了解到:
2019年12月24日,“周大黑及图”因为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已于同年11月1日起实施,诉争商标系在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后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周大黑”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双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转折:文字和图形等存在一定差异,撤销无效裁决
之后,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双亚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上诉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具有独特的创作理念和设计来源,双亚公司申请诉争商标具有正当理由,且诉争商标经过其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群体,曾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四、周黑鸭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五、双亚公司从事的行业与周黑鸭公司从事的行业不同,诉争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诉争商标由“周大黑”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周黑鸭ZHOU HEIYA”及图构成。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存在较大差异,分别未构成近似标志。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最高院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双亚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且足以导致对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的改判,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本院认定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判决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周大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最终,“周大黑”打赢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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