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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公司申报出口,未取得商标合法授权却在商品及内包装上加印。日前,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查获一批出口侵权滤清器,共计19026个。目前海关已暂扣这批侵权货物,待进一步处置。
据了解,这批滤清器由河北省某汽配公司申报出口,集装箱装载,外层包装为瓦楞纸箱,内包装为纸盒,商品被密封于塑封袋内。海关关员查验时发现,出口滤清器及内包装纸盒上均印有“TOYOTA”字样,经与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信息进行比对,该出口企业并未取得“TOYOTA”商标的合法授权,关员随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经权利人确认,这批滤清器系侵权产品。
根据《商标法》,“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构成“商标的使用”。而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目前海关已暂扣这批侵权货物,待进一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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