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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周黑鸭”,商标侵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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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在生活中,可能会有人觉得违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后果并不严重,只要及时停用并主动声明道歉,最多给点赔偿就能了事。但事实上,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我国在修改后的《商标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特别是新的《刑法》中,都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概述



2020年10月15日起,王某在伊州区青年北路经营一家卤制品店。期间,在未得到“周黑鸭”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周黑鸭”字样及图案使用在自己卤制品店招牌及店内装饰上,并将注册商标“周黑鸭”字样及图案粘贴在装有卤制品的保鲜柜上用于宣传,同时将“周黑鸭”商标及图案标于自己卤制的肉产品和菜产品的包装后进行销售、宣传。至2021年4月23日,王某非法销售金额达15.4万余元。



2021年8月18日,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决要点



2021年8月23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5.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周黑鸭作为我国鸭肉市场的知名企业,因其独特的口味收到广大顾客青睐,很多同行也因此心生侵权之意。本案中王某就是未经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周黑鸭”商标,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希望每一个公民都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勿投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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