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与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威酩轩)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公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显示,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为“PARFUMS CHRISTIAN DIOR S. A.”即LVMH旗下DIOR公司。
欧莱雅因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路威酩轩主张欧莱雅的侵权行为包括:欧莱雅在其“AGEPERFECTNECTARROYAL”系列涉案商品上使用与原告“ABEILLEROYALE”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欧莱雅模仿路威酩轩“ABEILLEROYALE”系列商品的广告宣传涉案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欧莱雅对涉案商品的成分的说明中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欧莱雅认为,就侵权行为地而言,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就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表示,证据证明,欧莱雅在其经营的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天猫旗舰店、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微信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上存在上述广告宣传并销售涉案商品,上述行为为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规定,路威酩轩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因被侵权人即路威酩轩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据路威酩轩的选择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因此法院表示,欧莱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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