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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天眼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对于“鸿蒙HongMeng”商标的诉讼请求。华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33763号《关于第38684797号“鸿蒙HongM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是华为在2019年6月5日申请,而引证商标“鸿蒙”隶属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引证商标在先。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还认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早在今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驳回过华为鸿蒙商标申请。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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