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公布了关于第10280516号“摑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裁定书指出,青岛绿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绿禾公司”)于2019年01月04日对第10280516号“摑足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争议商标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申请,申请类别为第29类。
青岛绿禾公司认为,争议商标“掴足及图”中“掴”含义为“打耳光”,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将争议商标中“掴”字“扌”弱化,突出“国”字,使用在“臭豆腐”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
济南国足豆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为缑建强、任平。申请人却将被申请人列为山西国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实质性内容错误。争议商标通过了“不良影响”的审查,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不会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使用传承及品牌发展的客观事实,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国内臭豆腐小吃行业独树一帜的代表。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摑足”、外边框及鱼图案组成,其中“摑足”占较大比重,为主要识别部分,一方面,争议商标中的“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倾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
另一方面,“摑足”与“中国国家足球队”的简称“国足”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高度相近,结合我国当前足球事业的发展现状、相关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关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
故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程度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01年,一个球评人秦天通过《足球报》第一次提出了这个“国足臭豆腐”的概念。
2010年,国足臭豆腐摊在济南走红。最早“国足臭豆腐”是在济南千佛山的一个庙会上第一次露面。该店老板称“国足臭豆腐”店名来源于一个资深体育球迷。该球迷年年看中国足球,但都以失望告终,又一次来到的小摊吃臭豆腐时,提议干脆让他把小摊改名为国足臭豆腐,所以有了这个国足臭豆腐的“灵感”,其实这个名字也反映了球迷心声。
随着“国足臭豆腐”的名号越来越响,有人开始将其申请为商标。
2011年12月8日,自然人缑某、任某申请了第10280516号“摑足”商标,主要用于豆腐;腐乳;豆腐制品等商品。
2020年1月6日,缑某将第10280515号以及第10280516号“掴足”商标转让给济南国足豆腐公司。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济南国足豆腐公司申请了53个“掴足”相关商标,涉及29、30、35、43等多种类别。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5月14日,已有5个“掴足”相关商标成功注册。
其中,与涉案商标同天同人申请的第10280515号“掴足”商标目前已成功注册,使用类别为第35类,主要用于饭店商业经营等。
笔者在查询过程中发现有两件“掴足”商标被驳回注册。
除本案所涉及商标外,另一件被驳回的“掴足”商标申请人正是本案申请人青岛绿禾公司。
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青岛绿禾公司所申请的第21104774号“掴足”商标与“国足”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