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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然”、“椰树鲜榨”等商标具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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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天然”为例,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类似情况的还有“古井原生态酒”“有机荟”等商标。



商标的“欺骗性”

那么,如何界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

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款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


设计商标不可打“擦边球”


“欺骗性”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使商标发挥应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

这样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无异于自毁长城。


反之,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如能对标志有无欺骗性做出预判,并进行调整,主动避让,将有助于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通过率,降低注册成本,有益于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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