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小猪佩奇》自从2004年诞生后,在全球180多个国家被译成40种不同的语言发行,自2013年起,小猪佩奇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举起“反盗版大旗”,联合警方在全国查获了几万多件“小猪佩奇”的假冒产品,对中国主流电商平台上的十几家“小猪佩奇”假冒产品的主要卖家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就是其中一件。
案情分析
被告陈某某未经许可在xx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图片标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原告娱乐壹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对此,陈某某辩称,其虽然销售了涉案产品,但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为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律师费用过高;
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并未实施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而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和图片,上述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禁封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被告陈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以及“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情况,判令陈某某赔偿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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