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300324号《关于第30839744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以索菲亚家居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文字“索菲亚”及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的中文部分“索菲娅”前两字相同,且“娅”与“亚”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索菲亚家居公司所提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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