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 | (2018)京73行初12347号 |
二审案号 | (2020)京行终5902号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陶钧 审判员孙柱永、曹丽萍 |
法官助理 | 何娟 |
书记员 | 郭媛媛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博,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恒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齐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诉争商标 | 第11480536号“雪荞”商标 |
被诉裁定结果 | 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诉裁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59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孝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博,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恒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齐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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