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保护,知名企业在商标保护上更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以小米为例,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小米的商标申请的商标包括“小米”、“小米手机”、“XIAOMI”、“MIUI”、“MI”、“小米之家”、“米家”、“MIJIA”等商标,涵括多个类别,且大部分已注册成功。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向注重商标保护的小米却卷入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被杭州一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被判承担1200万元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共计1210.38万元。近日,该案有了新进展,二审于10月14日落槌。
根据历史消息显示,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杭州中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安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公司(以下称小米通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8万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2020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第180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第18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七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054096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03767元;驳回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小米通讯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联安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小米科技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联安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三、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对于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联安公司明确其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12月4日,其指控的侵权行为亦发生在此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认定小米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在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正确。但小米科技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米家”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小米科技公司关于其作为电商平台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第18937089号“米家”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两上诉人已明知或应知联安公司对“MIKA米家”商标享有权利,却仍在商品上及宣传中持续、广泛使用“米家”标识,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着重考虑。综上,本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连带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确定的联安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376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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