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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使用他人商标近似词作为企业字号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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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唯品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唯品会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经营范围为批发业。在2011年4月13日通过受让取得第6923149号“唯品会”商标。该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现该商标仍合法有效。
瑝士(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唯品汇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瑝士公司,原唯品汇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服装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药品零售”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
唯品会公司认为,在瑝士公司(原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而该公司仍使用将与其第6923149号商标“唯品会”相近似的“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明显具有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故意。
故,唯品会公司将瑝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
1.停止使用含有“唯品汇”文字的企业名称;
2.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与“唯品会”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等诉讼请求。


唯品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因瑝士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将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未包含与“唯品会”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故唯品会公司关于瑝士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唯品汇”文字的企业名称及变更字号的诉讼主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故,对此不再予以判处。

而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瑝士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纠错态度较好、侵权事件较短等各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瑝士公司应赔偿原告唯品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

本案属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品牌使用给商品生产者与流通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经营领域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则愈演愈烈。虽然唯品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未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但唯品汇公司的行为已足以导致市场混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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