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中对于被告通过回收“恒顺”旧瓶再装“新醋”的行为,法院认为依然侵犯了恒顺醋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判决书披露,被告镇江新城醋业认为,自己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恒城”,系镇江地区的知名商标。涉案包装瓶系回收瓶,自该瓶流通到市场之后,占有人即获得物权,可以任意使用;瓶颈上的“恒顺”文字不经仔细辨认无法被发现,而且被告已经用瓶贴完全遮挡了瓶颈部分的“恒顺”浮雕文字;瓶底部分的图标并非显著部分,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并不会关注瓶底,不会造成混淆。且被告使用的带有“恒顺”字样的玻璃瓶系回收瓶,符合环保和循环经济。
不过,法院认为,被告新城公司系在恒顺公司旧瓶内重新装入非恒顺公司生产的醋,商品的内容已经完全变化,在旧瓶瓶体上的“恒顺”浮雕文字未被遮蔽或去除的情况下,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
法院还指出,虽然新城公司在使用回收瓶时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遮蔽措施,在醋瓶的瓶身上粘贴有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但法院也注意到,新城公司在瓶颈位置贴附的标签系人工粘贴,并不牢固,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取证被控侵权商品时,该瓶颈处的标签已经脱落,极易暴露回收瓶瓶颈部位上原有的“恒顺”文字商标,且新城公司也未对回收瓶瓶底原有的“恒顺”文字采取任何遮蔽或消除措施。
由于涉案“恒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恒顺公司与新城公司亦均系镇江地区的食醋生产企业,考虑到经营者可能生产不同品牌、不同等级商品的实际情况,新城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使得恒顺公司的涉案商标处于可被消费者视觉感知的范围之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恒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恒顺公司与新城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综上,被告新城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被告新城公司辩称其已经取得涉案玻璃包装瓶的物权,可以任意使用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般情况下,当商标权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向市场之后,其无权禁止他人在交易过程中进一步销售其商品并继续使用原商标标识。
但如果商标标识发生变化或者该商品在质量、包装、成分、内容等方面发生变化,使得继续流通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原先投向市场的商品相比不再是同一商品,影响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妨碍商标功能的完整发挥,不当损害商标声誉时,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已经发生变化的商品继续流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5947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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