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注册商标持有者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可能遭遇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针对此种情景,商标持有者该如何应对呢?商标局在受理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之后,将向商标持有者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商标持有者期限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将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遇到这些情况,有些商标人可能直接再提交一次商标申请已应付商标撤三?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近日,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部的一篇文章讲就是这个现象:“善意申请”转“恶意申请”。A商标申请人在没有攀附名牌等恶意行为的前提下,申请商标核准注册,此举被视为“善意申请”。B商标申请人在后申请的商标因与A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B商标申请人在提交驳回复审同时,对A商标提出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A商标申请人本应积极直面问题,提交使用证据并等待最终裁定结果,但为使自己的在先权利还能延续,又原样不变地重新申请了一遍原商标(A2商标),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给后续审查环节制造了障碍,因而具有“恶意申请”之嫌。例
第10771392号商标(即A商标)菲尔梅于2013年核准注册,B商标申请人在其后申请了第30725541号商标(即B商标)菲梅3000,由于B商标与A商标构成近似,故被驳回。B商标申请人在对B商标提交驳回复审的同时,又对A商标提出撤三申请。A商标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使用证据力争在先权利,而是在相同商品上重新申请了原图样,即第33460435号菲尔梅(A2商标);
经审理,A商标(菲尔梅)的撤三理由成立,已进入等待撤销复审环节,B商标仍然处于驳回复审环节未出裁定结论。那么,(A2商标)后商标该怎么处理呢?根据现有审查原则,为有效缩短审查和裁定时限,节约行政司法成本,(A2商标)可能会引证B商标被驳回。
我们做一个分析,假定A商标撤三成立,那么现在拿到商标证的就不是A而是B了,所以A虽然最先拥有了商标(菲尔梅)但由于未使用,被收回,B现在成了持有者,所以A失败了,后面的再次申请也将无效;同理,我们假定A商标撤三不成立,那么A的商标(菲尔梅)得到了维持,虽然A第二次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但法律维持了A的持有者身份;
所以,建议商标持有者还是要尽快将商标投入使用,如果真的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建议每年申请一次相关商标;如果真到了被“撤三”那一步,就要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放弃自以为可以“曲线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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