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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因晚申请23天,华为公司历时3年的“HiAI”芯片商标坎坷路,附: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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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HiAI”晚申请一个月,华为公司在历经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后,历时3年坎坷的商标追回之路依然无法得到完美解决!

华为“HiAI”芯片的首次发布时间是2017年9月2日,

2017年9月25日华为向媒体展示“HiAI”人工智能特性。

2017年11月10日华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华为公司“HiAI”商标流程


然而时隔23天之后,在2017年9月25日华为向媒体展示“HiAI”人工智能特性当天,另一家名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为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就同日申请了几乎一模一样的“HiAI”商标。



亮风台公司“HiAI”商标流程


于是乎,当华为公司在后申请商标被驳回时,并发现被他人抢先一步注册这一事实之后,采取了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一系列商标救济程序,依然不能无效亮风台公司申请的“HiAI”商标所有项目。

无效宣告裁定

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商标而将“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图像扫描仪商品上进行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另,因缺乏证据佐证,争议商标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2020年6月份华为公司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20年10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商标局的无效宣告决定。虽然芯片相关的项目被无效宣告掉了,其他的相关项目和华为失之交臂。

后又亡羊补牢增补相关类别项目

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商标被抢注,可以按照商标局设定的方式去救济,比如商标无效,商标异议,驳回复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这件事还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商标注册要趁早”!!!

附: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6558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瑶,该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廖春元,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36589号关于第26602286号“HiA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6月4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15日

被诉裁定认定:就在案证据而言,本案尚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原告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三人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商标而将“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图像扫描仪商品上进行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原告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裁定诉争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图像扫描仪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原告的HiAI商标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被诉裁定事实认定错误;维持商品与原告HiAI商标使用的移动计算架构在实际应用中关联度强,亦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被诉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诉争商标保留商品项与原告主张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原告提交的2017年9月25日16:30之后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HiAI”;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完全系善意;(2020)京73行初5341号行政判决书情形与本案完全相反,且该判决书恰恰反证了本案保留商品项不应被无效宣告;Hi与Ai并非臆造词汇,均具有正面意义,同业者共同想到的可能性极高,不应因原告的庞大体量及市场影响力而受到特别优待,否则,难免有违市场自由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希望各大企业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做好对自己品牌的保护。在这个商标资源如此匮乏的时代,注册全类商标已经难上加难。你的品牌还没有商标的话,那要赶紧去注册了。你想在短期内获得一枚优质的好标,建议通过购买商标的方式去获得,时间上更快!后期商标好好经营的话,其孵化的品牌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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