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是住所地位于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法国迪奥公司),另一家是住所地位于法国巴黎的克里斯蒂昂· 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因为法国迪奥公司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6146583的“迪奥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详情见下图1),在法庭上“相遇”了。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这起商标复审行政纠纷案。
“迪奥及图”商标引纠纷
据悉,2015年1月13日,法国迪奥公司在第25类内衣、衬衫、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2019年3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30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商评字(2019)第56543号《关于第16146583号“迪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图1
法国迪奥公司不服上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在商标评审阶段,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提交了Dior(迪奥)品牌历史及文化介绍;媒体对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商品和商标的报道;Dior(迪奥)奢侈品在华年度调查报告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产品销售数据、发票、合同等证明其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G610601号“Dior”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详情见下图2)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图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30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判决驳回法国迪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一审判决作出后,法国迪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诉争商标是对法国迪奥公司第596950号在先商标(详情见下图3)的延伸注册;第二,法国迪奥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诉争商标“迪奥”与引证商标并不对应,二者不近似。
图3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针对法国迪奥公司的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Dior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大量使用和持续宣传,在服装及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宣传中将其对应为中文“迪奥”,中国消费者能够将“迪奥”与Dior关联对应。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时,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并无不当,北京高院对此予以确认。法国迪奥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还指出,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法国迪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起纠纷的,不仅有“迪奥及图”商标
除了上述案件中的“迪奥及图”商标外,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法国迪奥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包括“迪奥”“EDDADIOR”“迪奥EDDADIOR”等(详情见下图4)。
而据媒体报道,上述“迪奥及图”商标纠纷并不是法国迪奥公司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之间的首次交锋。2017年8月7日,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曾就法国迪奥公司申请注册的一件“EDDADIOR”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图4
接下来,法国迪奥公司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之间还会发生纠纷吗?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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