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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虚构版权进行诉讼?罚款10万元!(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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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对原告虚构作品版权进行诉讼的行为开出10万元“罚单”。这是该院自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虚假陈述“罚单”,进一步促进网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同时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秩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今年6月,原告某网络图片公司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经胡某授权取得了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单独以原告名义进行维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作品原图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然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摄影作品由一名外籍水下摄影师于2008年在南非海域拍摄。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经营图片的专业公司,在没有取得原图的情况下即以获得授权为由主张权利,属于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应予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院驳回原告起诉,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依法严惩网络版权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是严格公正司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涉及图片类作品的商业维权现象越来越常见,同时在许多案件中也暴露出作品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等问题。

  

天津自贸区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依法严格审查相关作品权属来源,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支持。通过对虚构作品版权诉讼行为的严肃惩处,进一步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职能作用,维护网络版权产业健康、繁荣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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