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挂机刷量平台案的判决结果近日出炉。据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事挂机刷量业务的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公司2374万余元。
此事因刷量平台宝信存在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刷阅读量、粉丝、评论、投票等行为,腾讯认为此类刷量行为严重破坏微信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
件详情
2019年2月15日,因宝信平台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第三方运营者、微信投票参与方提供刷量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实现盈利,腾讯将其经营主体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腾讯表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上设置“阅读量”、“评论”、“粉丝”、“投票”等功能模块,是微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方的刷量业务会导致消费者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破坏微信生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腾讯的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方则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腾讯因此遭受经济和商誉损失。
据被告方描述,其平台经营模式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为提高文章知名度和关注度,支付费用给宝信平台,由平台利用托管的真实用户的微信号进行刷量。
因此,相关用户将微信号自愿委托给被告公司,授权被告对相关文章进行阅读、点赞等,被告仅提供接受委托和发布任务的平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中,被告方是否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不是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的用户,且未签订相关服务条款,但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与腾讯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经营者的规定,经营者的确定并不要求原、被告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成为经营者。
原被告双方都围绕微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服务,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腾讯维护微信数据的清洁性、真实性,构建用户对微信数据的信任和需求;两被告的经营活动,一方面有赖于相关公众对腾讯搜集、统计、展示、分析数据的信任,另一方面则破坏微信数据的信任体系,打击相关公众对可信任数据的需求。
由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为他人提供刷量等有偿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公开宣传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
同时,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制的“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经营有偿刷量服务过程中,两被告采取了多种技术手段构建了流畅、高效的刷量业务经营流程,破坏微信为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反馈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角度进行了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一种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时,需要考虑该竞争行为对整体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互联网环境下,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增加和聚集用户流量亦是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并积累竞争优势的重要目标。
在该案中,关注量、阅读量、点赞量、评论量等即是流量的直观数据体现形式。但流量竞争,同时也是“内容”竞争,互联网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需要提升自身的“内容”创造能力才能达到吸引用户,增大流量。
被告使得平台内的经营者获得虚假“流量”并变现,破坏了相关行业中以“内容”竟争为导向的正常竞争秩序。
短期内,会使得平台内经营者享受到虚假“流量”带来的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则会降低经营者的“内容”创造能力并最终影响整个平台所输出“内容”的质量。此外,这种竞争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一种不良竞争氛围。
法院查明,被告向托管微信账号支付的提现奖励与向客户收取的刷量报酬比为5:1。结合两被告有相关隐瞒情形,存在侵权主观恶意等,法院最终推定按照合计收取客户款项7848360元的3倍计算非法获利金额为23545080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公司2374万余元,并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腾讯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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