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一定收益的行为。该行为可以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获得一定的利于,然而在许可过程中,伴随着很多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
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①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②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与独占使用许可相比较,虽都是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人自己是可使用该商标,而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人不可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单独提起诉。
③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该许可使用方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如各种加盟连锁店的品牌许可通常都是普通许可的方式。普通许可使用方式下,当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只有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有权利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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